曾遭严重破坏,河南立法明确黄河滩区内不得设立新的村镇
发布时间:2023-05-10 10:39:45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行海洋 | 责任编辑:郑伟《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对黄河河道的规划编制、整治与建设、管理与保护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2019年、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国家和地方层面对黄河流域的保护和发展投入力度持续加大。
4月1日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之后,近日,作为配套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条例》对黄河河道的规划编制、整治与建设、管理与保护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记者注意到,这是河南首次明确在黄河滩区内不得设立新的村镇、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此前,河南发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对黄河滩区的开发利用作出过限制,但更多局限在城镇建设用地和商业房地产开发。
如,2016年12月对外发布的《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提出,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
2017年11月,由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政府规章——《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黄河滩区主要是指黄河主河槽与防汛大堤之间的区域,是黄河行洪、滞洪、沉沙的重要区域。河南黄河河务局专家在解读上述办法时提到,河南黄河滩区总面积为2714平方千米,滩内自然村庄1312个,居住人口约128万人,耕地面积300余万亩。黄河滩区不仅是黄河宣泄、滞蓄洪水的通道,也是滩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防洪安全和生产发展的多种功能。
•黄河滩区曾因违规开发遭到严重破坏
官方资料显示,黄河河南段全长711公里,自古以来26次黄河改道,20次发生在河南,生态十分脆弱。然而,黄河河南段滩区一度被过度开发,遭到严重破坏。
新华社2016年的报道曾指出,洛阳市孟津县以西河段,高山沿两岸分布,成为黄河中游的防护天堑,因大肆开采矿山,这些护河天堑正遭受破坏;自花园口大堤一路向西,农家乐、水上餐厅、游乐场等沿滩区密集分布,长达数公里,一些农家乐就地挖造鱼塘、水渠,营造景观。
2020年,新华社再次报道黄河河南段生态乱象,黄河大堤之内的亿元项目——法莉兰童话王国主题乐园竟没有任何手续。在河务部门多次立案查处后,该项目边交罚款边建设,仍然超长建设一年半之久,甚至在处罚期间完成了一个月的“试营业”。拆除前,该项目自黄河南大堤向北河道内,依次建设了1300多个硬化停车位、人工围墙和高大的城堡式入口;入口左侧人工堆土填造了一座小山,山脚下临建了一个标准马戏场馆。
报道指出,在黄河沿线的洛阳市新安县,沿黄河一字排开黛眉山、荆紫山、龙潭大峡谷等大型景区。过度开发不仅造成生态容量不堪重负,而且因为景观相似,人流分散,门票收入有限,一些景区信贷资金断裂,不得不由政府接管。
新华社披露,在河南省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收集的破坏黄河生态案件线索中,涉及民生保障的滩区居民和企业违建比例超过一半。
•《条例》明确多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条例》明确,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者弃置矿渣、煤灰、垃圾等;在黄河滩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化工厂,设置尾矿库、永久渣场;建设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等设施。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均明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如,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等设施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条例》增加了部分条款。如,省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沈庆怀表示,制定《条例》体现了具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和要求,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为黄河河道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悉,《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