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仁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建构目的——是实现黄河流域司法协作科学化与制度化
发布时间:2023-08-17 09:19:23 |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郑伟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刘志仁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球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首先要尊重、顺应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和耦合性等客观规律。协同治理是治理主体主观意识对生态客观规律的积极回应。协同治理不能停留在模式和理念层面,更不应喊口号搞形式和开会走过场。为防止协而不同的分割管理取代协同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需要法治化。司法协作机制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法律法规是司法协作机制得以构建的权威依据。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立足于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我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法律采用分散式单项立法模式,即以环境保护法为中心对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司法协作机制进行原则性规定,以专门性法律对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进行立法规制。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建构的目的是推进流域司法制度向专业化、协同化方向转型,实现黄河流域司法协作的科学化与制度化。其内涵是以黄河流域司法协作为方向,以专业化司法裁判为目标,建立多类型司法机构协作方式的司法协作体系,以专业化的司法裁判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与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全面建设。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应大力加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流域内司法联动机制。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具体应用。
建立与完善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依法治河,依法兴水,是延续和复兴华夏文明的重要保障。司法协作机制完善对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具有底线保障作用,是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有序运行的兜底环节。从司法协作理念的重塑、司法协作机制法律依据的健全、司法行政规划的统一、司法机构的设置四个维度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构建,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