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5-21 09:38:08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培刚原标题:《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0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16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5月20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的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明确大景区管辖范围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宗军介绍,此前,兰州市《关于进一步理顺黄河风情线管理体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界定黄河风情线的管理区域为“黄河兰州段东起城关区桑园峡,西至西固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道牙,北至北滨河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道牙。”但是,近年来黄河风情线大景区范围不断调整扩大,该界定已不符合大景区管辖现状,因此,经多次讨论后,《条例》第三条在确定了大景区范围的基础上,以第三款“大景区范围如有变化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对今后大景区范围的调整向兰州市政府作出明确授权。
建立组织协调和经费保障机制
大景区资源类型多样且分布较广,需投入大量保护管理经费,加之大景区属于开放式公益性景区,门票收取困难,旅游周边产品匮乏,大景区经济转换整体效果没有完全凸显,经济效益不高。为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景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大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确定大景区管委会主体资格
大景区管理机构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的处级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法规的授权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独立承担起大景区日常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责任。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以列举形式明确其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日常维护及监管处罚等工作职责。
为了保证大景区管委会对大景区范围内相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对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形成合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景区规划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大景区商业网点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
科学规划建设文明开展活动
根据科学合理原则的要求,考虑到黄河兰州段水位峰值变化,行洪所带来的财力、人力负担,《条例》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大景区临河建设的健身步道等各类设施应当统筹考虑黄河防洪和群众需要,科学规划、管理和建设。在第十七条中规定,黄河兰州段河道水体、湿地、滩涂和河堤岸线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保证文明洁净有序的观光环境,《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三十一条对在大景区范围内进行的一些活动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大型活动应当向大景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做好后续清理工作;二是应当在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开展文体活动;三是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四是不得进行抽打陀螺、甩响鞭、在禁犬区遛狗等影响游览观光、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并相应设置了行政处罚。(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