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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黄河流域生态 生态补偿立法先行

发布时间:2021-03-29 09:40:55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培刚

“关于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我认为应优先开展补偿标准的测算研究工作,依据对干流水资源贡献量确定补偿、受益主体,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并建立纵横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农业大学草业学院教授马晖玲

作为一名从事生物方面研究的工作者,我非常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常年工作生活在兰州,黄河自西南流向东北,横穿全境,我格外关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条例立法工作的建议。

关于环境资源补偿问题,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关注呼吁、开展研究和试点探索。

2019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市)名单,下发《关于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方案》确定:2020年至2022年试点期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激励政策,奖励资金将对水质改善突出、良好生态产品贡献大、节水效率高、资金使用绩效好、补偿机制建设全面系统和进展快的省(区)给予资金激励,体现生态产品价值导向。

开展试点工作后,一些地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繁重而艰巨的长期任务和上中下游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促进流域生态治理保护的制度机制、责任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我认为,通过立法可进一步明确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各方生态保护的责任和权利,为流域生态保护提供刚性约束,进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有效落实。

我认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工作应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开展补偿标准的测算研究工作。由于生态资产价值测定测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的领域、专业、要素较多,没有成熟理论支撑,因此测定测算难度较大。我建议,以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流域内生态补偿试点县为基础,以《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为依据,积极组织从事生态价值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资产价值测定测算研究工作。

第二,依据对干流水资源贡献量确定补偿、受益主体。依据环保法、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和黄河干流水量分配指标方案等,结合各省区境内产出的水资源量,精准测算对黄河干流水资源的净贡献量和净用水量。为加快条例制定,初次界定补偿、受益主体时,我建议主要依据对干流水资源的净贡献量和净用水量因素,待生态价值测定测算取得初步成果后,再综合考虑生态资产价值因素对条例进行修订。初次制定条例时,将有水资源净贡献量的省区定为补偿受益主体,无净贡献量的用水省区定为补偿费用承担主体。

第三,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结合补偿标准的测算测定理论和方法,综合考虑各省区对黄河干流水资源的净贡献量、生态保护治理进展与成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对国家战略和综合国力的贡献等因素,依据流域单方水平均产出价值,由国家科学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建立纵横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国家和净用水方共同承担补偿资金的纵横结合补偿机制,国家主要承担维持干流河道生态稳定和入海的基准水量、主河道束水调水调沙的专用水量补偿,国家承担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或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净用水方承担的补偿资金由中央统筹确定,主要以净用水量、对国家粮食安全和中央财政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同时,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5年为1周期,并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建立以省区为单元的补偿管理机制,各省区补偿由国家确定,省区内部平衡由各省区自己统筹。建立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推动补偿方案确定、补偿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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