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司法护黄河”卓有成效推进迅速
发布时间:2020-06-08 10:51:45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震
2019年9月,中央首次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区域协调国家级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凸显了国家对生态治理实现了从“点”到“面”的逻辑转变。黄河流域的跨区域性决定了其治理思路的创新性与治理方式的协作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肩负探索流域协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绿色发展原则的新模式,为全国跨区域流域协同治理提供相关经验并形成制度规范,助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厘清了保护与发展之间辩证的逻辑关系,大量事实证明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会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正所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据,以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构建生态法治体系为重心,用法治的方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是推动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动作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对于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侧重落实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将生态与经济并重,保护与发展并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实践价值。
二是严格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全面法定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推动规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助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满足人民对环境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最后一道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厘清私人合法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明确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私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要予以赔偿;行政协议因情势变更的,对合同相对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补偿等等。通过典型案例理顺私人合法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助推黄河流域生态利益共同体建设。
四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黄河文化保护的教育指引作用。依法审理涉及黄河文化保护案件,将保护黄河文化有机融入审判职能发挥的全过程,注重黄河文化保护理念、原则以及历史规律的有机融入,加深黄河文化保护意识,形成司法职能发挥与黄河文化保护的司法教育合力与社会法治氛围。
当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推进还需要相应配套制度的改革与落实。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与推进,使得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形成体系性回路,良性化互动,从而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动态协同实施机制。如在生态环境审判方式上,因地制宜的适用制度规范,实现司法集中审判,破除西部生态环境“短板效应”难题;在生态环境裁判执行上,强化生态修复措施,创新生态治理模式;在生态环境保障机制上,探索建立黄河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