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纪文:以科学精准司法保障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发布时间:2020-06-11 09:42:43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4年多来,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其中,生态环境综合司法保障的经验引人关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必要结合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的探索和创新,系统、科学、精准地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大保障的体制、制度和机制。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纵观全文,可以发现《意见》的生态环境司法定位清晰,理念和原则既体现了司法的特点也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展现出以现实的司法需求为导向开展谋篇布局等亮点。特别是,《意见》在司法审判体制等方面的创新也值得关注。
第一,创新司法审判体制,能满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需要。流域司法与传统的属地管辖司法相比,需要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为此《意见》指出要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整体保护需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机制改革。在审判机构的改革方面,《意见》参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审判机构改革的经验,提出推进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审理程序。这意味着,流域统一和协同管辖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即将建立。
为促进司法协作,《意见》指出要构建黄河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加强流域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机制,要探索构建流域、湿地等生态功能区和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生态保护案件的跨省域集中管辖机制,健全流域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推动流域内异地法院之间在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法律文书送达等有关事项的司法协作。立足流域内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构建沿黄河九省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
第二,创新司法制度和机制,满足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需要。从涉及的区域来看,生态环境司法既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从专业性来看,生态环境司法又具有专门化的特点。为此,《意见》加强了司法协作、司法专门化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改革。对于流域内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则指出由相关法院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第三,多形式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作用。审判机关除了发挥其具有威慑性的裁判功能外,还可以以其他形式发挥其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建设性服务和保障作用。为此,《意见》规定了司法建议、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作用方式。此外,为了高质量发挥司法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必要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在此方面,《意见》作出两大改革,一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促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强流域内相关法院的互联互通,坚持线上线下结合,畅通黄河流域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在黄河治理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深化社会公众参与,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营造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作者:常纪文,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